在中国诗歌史上,能够和唐诗并称双璧的,是宋词。
词是一种新兴的文学体裁,它与诗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“剪不断,理还乱”;它和诗有太多的相似之处,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看,它们根本就是一家,但是,它又与诗有着非常明显的不同,就像国画中的工笔和写意,从大处讲,都是国画,但无论是材料、技法,甚至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都有很大的区别。
诗歌在唐代,已经走到了极致,尤其是近体诗,可以说已经是集诗歌的大成,精美绝伦了,但是,它的一些弊端也就因此表现出来了:
第一,过分的雅化。唐人对诗歌的意境、兴寄、格律、典丽非常讲究,就连比较通俗的“元和体”诗歌都会遭人诟病,再次一点的,就直接被称为“打油诗”了。
第二,句数和字数的严格规定,使其变化较少,尤其是与音乐的配合会显得单调。
这种格律精严的近体诗,有一点像西方歌剧中的咏叹调,美则美矣,但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,在民间,大家喜爱的还是比较通俗的民歌、小调一类的东西。
在隋代,就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歌曲形式,它不像近体诗那样严格地规定必须为四句或八句,每句必须为五字或七字,但又不像古体诗那么自由;它有许多种表现形式,每一种也都有固定的程式和曲调,字数和句数也有严格的规定,但是形式很多,长短各异,给人以很大的选择空间,而且它有一个最大的特点,是一定要入乐歌唱的。这种新兴的歌曲形式,叫“曲子词”,简称为“词”。
当诗歌在唐代发展到极盛,其实也就是极度规范的时候,它和音乐的矛盾也就进一步地激化了。
整齐的五、七言句式,固然限制了音乐的发挥,但是,只要我们不坚持认为唐诗是一字一音的,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并不严重的,音乐照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。真正对音乐和演唱形成制约的,是句数,是“选词配乐”的演唱方法。
我们都知道,构成乐曲的最基本单位,除去“动机”以外,就是乐句。若干个乐句构成乐段乃至乐章或整个乐曲。当一首歌需要把某种情感表现得淋漓尽致的时候,往往需要反复咏唱,那么,乐句的多少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。但是,当诗歌在唐代被格律化以后,最习见的是五绝、七绝、五律、七律四种,它们分别是四句或八句,因此无论每一个乐句如何变化,一首歌一般都只有四个或八个乐句,后人说“诗又不胜方板”,指的大概应当是这种情况。
要解决这个矛盾,如许多人所说的添加“泛声”“虚声”“和声”等等都是不行的,唯一的办法是增加句数。最简章的办法是“叠句”乃至“重章”。王维《渭城曲》被演为《阳关三叠》,就是因为原诗只有四句,不能完全表达朋友之间那种依依惜别之情,所以把有的诗句一叠再叠,也就是一句诗反复唱两遍,说白了,是为了增加句数,给音乐的创作留下更多的空间。
那么,古已有之的齐、杂言诗,字数句数均无限制,不是很符合作为歌词的条件吗?确实,它可以达到一唱三叹的效果,也给音乐的创作留下了广阔的空间,但是,它的过分自由,没有规律,又使它不便歌唱。
诗歌的演唱,有“由词定乐”和“选词配乐”两途。
所谓“由词定乐”,是指先有了词,再根据词的长短、平仄、句读、情绪等等因素为之配乐;所谓“选词配乐”,是指先有了曲调,再选取相应的诗歌与之相配。如果是“由词定乐”,即先有歌词,再根据歌词作曲,那么,诗的字数句数的多寡是没有关系的,但是,如果这样,除少数诗歌以外,每一首诗都得重新作曲。如果是“选词配乐”,那么,采用同一曲调,歌词的形式应该差不多,而过分自由,没有规律的古诗,是很难采用现成曲调演唱的。
隋、唐时期出现的曲子词,正是为了既满足不同词牌字数句数自由,而同一词牌又在字数句数乃至平仄韵律上都有严格规定而产生的。它最大的好处是旋律写作自由,绝不“方板”,而又完全满足了人们“倚声填词”,即一般人只管作词,而演唱者都可按固有的曲调演唱的需要。